不是所有的“農林牧漁”企業都免征企業所得稅
不知道為什么?好多“農林牧漁”企業想當然的自認為沒有納稅義務,辦了稅務登記要么不申報,要么全部零申報,限期改正吧,振振有詞:“我們又不用交稅,申報啥?”
先不說免稅也有納稅申報等稅收義務的事,今天說說并不是所有的“農林牧漁”企業都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202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了,希望對照一下,不要違法了還不知道!
一、關于”農林牧漁“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范圍,《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是用的正列舉法,只有列舉項目才能夠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請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還規定了減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減征不是免征哦!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注釋1: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規定標準執行。
注釋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牲畜、家禽的飼養包括:
注釋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是指:
注釋4:根據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中華人民百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在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時,主要依據的是《國民經濟行度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立法起草者在對享受免稅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具體范圍中的第四項牲畜、家禽的飼養部分是這樣解釋的:牲畜的飼養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飼養牲畜的同一牧場進行的鮮奶、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農(牧)場或農戶家庭中對牲畜副產品的簡單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簡單加工。家禽的飼養包括雞、鴨、鵝、駝鳥、鵪鶉等禽類的孵化和飼養,但是不包括鳥類的飼養和其它珍禽如山雞、孔雀等的飼養。
二、看了以上規定是不是不再理直氣壯的認為自己是免稅的了,除了以上列舉的養殖項目外,像養狐貍、貂之類的動物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請看非常重磅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全文復制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成文日期:2011-9-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企業(含企業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所得的稅務處理
(一)豬、兔的飼養,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
(二)飼養牲畜、家禽產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
(三)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
(四)“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處理。
五、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二)財稅[2008]149號文件規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卻、過濾”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過濾、吸附、解析、碳脫、濃縮、干燥”等,其適用時間按照財稅[2011]26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適用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的種植、養殖項目,并直接進行初加工且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目錄范圍的,企業應合理劃分不同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分別核算種植、養殖項目和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并各按適用的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四)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六、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七、 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
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八、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九、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受托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特別規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處理,也就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比如為了爭取政府項目款,拿了一大塊土地辦養殖場。各種好處都得了,錢都拿去買別墅、買豪車了,養殖的牲畜沒有多少,大部分土地和建筑都出租出去了。那么你牲畜養殖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沒有單獨計算的,是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
四、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最新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叫限制和淘汰類發展項目了,相關內容如下,供參考。
第二類 限制類
一、農林業
1、天然草場超載放牧
2、單線 5 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纖維板生產裝置
3、單線 3 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質刨花板生產裝置
4、1000 噸/年以下的松香生產項目
5、獸用粉劑/散劑/預混劑生產線項目(持有新獸藥證書的品種 和自動化密閉式高效率混合生產工藝除外)
6、轉瓶培養生產方式的獸用細胞苗生產線項目(持有新獸藥 證書的品種和采用新技術的除外)
7、松脂初加工項目
8、以優質林木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與木制包裝的生產和使 用以及木竹加工綜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項目
9、1 萬立方米/年以下的膠合板和細木工板生產線
10、珍稀植物和古樹的根雕制造業
11、以野外資源為原料的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加工
12、不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湖泊、水庫投餌網箱養殖
13、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開荒性農業開發項目
14、缺水地區、國家生態脆弱區紙漿原料林基地建設
15、不符合國家規劃及產業政策的糧食轉化乙醇、食用植物油 料轉化生物燃料項目
16、破壞林地、濕地、草地的開發項目
第三類 淘汰類
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一)農林業
1、濕法纖維板生產工藝
2、滴水法松香生產工藝
3、農村傳統老式爐灶炕
4、以木材、伐根為主要原料的土法活性炭生產
5、超過生態承載力的旅游活動和藥材等林產品采集
6、嚴重缺水地區建設灌溉型造紙原料林基地
7、種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藝
來源:老陳在線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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