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權轉讓被稅務稽查
關于送達王某某《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08-28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
王***(納稅人識別號320924********3477):
我局對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股權轉讓涉稅問題已經檢查結束,依法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稅稽處〔2023〕23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稽罰〔2023〕13號)。因你居無定所、無有效聯系方式,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決定公告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3年8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稅稽罰〔2023〕13號
王***:(納稅人識別號:320***3477)
經我局(所)于2020年10月16 日至2023年2月25日對你(單位)(身份證住址:***省***市***,實際居所情況不明)2019年股權轉讓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根據轉辦案件線索,對你在2019年3月轉讓***建材有限公司(主管稅務機關為***市稅務局***稅務分局)個人股權事項涉嫌未申報個人所得稅進行檢查,涉及的違法情況如下。
1.未按規定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及印花稅
你轉讓***建材有限公司股權申報納稅的過程為:2019年2月22日簽訂臨時協議,議定轉讓總價2666萬元,預付款200萬元;2019年2月26日簽訂正式協議,確認轉讓總價2666萬元;2019年4月1日完成股東變更,提供給***市行政審批局的股權轉讓價格為849.6萬元(無溢價,合同簽訂日期為2019年3月20日,股東由“王***、方***”變更為“賈***、方***”);2019年4月9日簽訂補充協議,對環評推進、款項支付等事項進行確定或變更;2019年4月25日***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公司全部凈資產評估值為1247.62萬元;2019年6月25日***公司取走評估報告,同時繳清評估費用3.50萬元;2019年7月30日你和賈***簽訂情況說明,雙方對評估價值1247.62萬元予以認同;2020年8月28日申報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8982900×0.05%=4491.50元;2020年9月7日你按轉讓價12476200×72%=8982864元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97380元,同時繳納滯納金24734.52元。
2020年10月29日檢查人員對股權受讓人賈***進行詢問調查,賈***先確定已支付股價1100萬,認可應付給你1247.62萬股權轉讓款,后賈***因血壓升高,心臟不舒服要求上醫院看病,導致詢問倉促結束。事后不再配合調查,對所有問題不再予以回應。
2022年12月15日和2023年2月22日檢查人員對你進行了兩次詢問調查,你均確認應收股權轉讓款為1247.62萬元。
根據裁判文書網顯示,你與賈***就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曾經過法院判決。***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你轉讓***建材有限公司72%股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2019)***民初***號〕,認定被告賈***已支付給原告王***股權轉讓款20649500元(其中2019年2月至7月現金轉賬支付1110萬元,其他支付方式954.95萬元),整個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到資產評估以及雙方對股權轉讓價格重新確認一事,爭議的焦點僅在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的股權轉讓款是否已達到2000萬元,而對股權轉讓總額2666萬元雙方均無異議。雖然2020年4月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王***提出的上訴作出裁定〔(2020)***民終***號〕,撤銷了一審判決并準許你撤回起訴,但通過本次訴訟可以充分證明,此次股權轉讓糾紛雙方在訴訟中都未主張存在2019年4月***房地產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和2019年7月30日雙方再次簽訂“情況說明”變更股權轉讓價格的情況。結合檢查人員從***市***人民法院取得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2019年7月30日變更股權轉讓價格只是用于納稅申報和應付稅務檢查,你在此次股權轉讓向稅務機關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不是真實的價格。
綜上,檢查人員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為2666萬元。你未按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相應稅款。
2.涉案印花稅問題
根據印花稅法相關規定,你的本次股權轉讓行為應繳納2019年2月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26660000×0.5‰×50%=6665元,已繳4491.50元,少繳2019年2月印花稅6665-4491.50=2173.50元。
3.涉案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你的本次股權轉讓行為應繳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26660000-11800000×72%)-6665印花稅款〕×20%=3631467元,已申報繳納97380元,少繳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3631467-97380=3534087元。
在檢查過程中,你始終認為其股權轉讓收入為1247.62萬元,并拒絕在工作底稿二上簽字。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制作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稽罰告〔2023〕***號),因聯系不到你本人,文書也無法采用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及留置送達的方式予以送達。2023年5月10日,市稽查局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網站對《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稽罰告〔2023〕***號)進行了公告送達,截止公告期滿,你仍未聯系市稽查局接受文書。因此,相關文書在2023年6月9日(公告期滿30日當天)即視為送達?!抖悇招姓幜P事項告知書》(***稅稽罰告〔2023〕***號)中擬處罰款數額超過2000元,你有權申請聽證。但自收到文書之日(視為送達之日2023年6月9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截止到2023年6月16日),我局未收到書面聽證申請,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1996〕190號)第三條的規定,視為你放棄聽證權利。
認定上述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有:
(1)股權轉讓相關協議復印件;
(2)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3)***評估公司協查回復資料;
(4)稅票復印件、申報表;
(5)***法院審理筆錄及相關證據、一審判決及上訴裁定;
(6)行政審批局存檔協議,信用信息網公示內容;
(7)***公司***農商行銀行流水;
(8)王***身份證住址實地照片等
二、處罰決定
根據本案經過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集體審理,做出稅務處罰決定如下:
行政相對人王***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的行為構成偷稅,少繳2019年2月份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2173.50元,少繳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3534087元,且你不配合稅務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囊幎?,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公告***年第***號)和《***的公告》的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對你因偷稅少繳的2019年2月份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2019年度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分別為印花稅罰款2173.50元、個人所得稅罰款3534087元,處罰款合計3536260.5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3,536,260.5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素材來源:稅乎網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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