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違反競業協議領補償,公司控告詐騙罪成立嗎?(有點意外?。?/h3>
2023-08-30 18:23:20
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浙1021刑初5號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
玉環縣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F已審理終結。
起訴意見
2009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胡某在A公司擔任機械工程師,并與A公司簽訂保密協議,規定其離職后具有競業禁止義務。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胡某從A公司離職,開始為期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限,期間胡某需提交任職情況證明,每三個月領取14100元補償金。
2013年6月25日,胡某從廣東省東莞市訂購配件生產導管連線自動組裝機,同年7月B公司設立,胡某遂以B公司名義生產銷售導管連線自動組裝機。同年9月12日,胡某在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的情況下仍虛構就業證明,向A公司騙取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間的競業禁止補償金12000余元。經浙江省科技咨詢中心鑒定,B公司和A公司從事同種行業。
2015年1月15日上午,胡某在武漢火車站被抓獲歸案。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辯護意見
辯護人辯稱:
1、即使被告人胡某有違反競業限制且提供待業證明獲得補償金的行為,該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僅僅是民事欺詐,應當通過民事糾紛程序處理。
2、即便認為該行為屬于詐騙,根據相關筆錄,被害單位完全可預見,甚至預見了被告人的相關行為以及后果,在未受蒙騙的情況下,仍故意向其支付補償金,放任損失的發生,其主觀上是放任或故意的。也就是說被害人單位A公司并非是基于被告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而陷入錯誤認識,從而支付被告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胡某都不應當構成詐騙罪。
證據情況(略)
法院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法制觀念淡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已經超出了民事欺詐的范疇,應當歸入刑事犯罪規制打擊。辯護人認為被害單位并未遭受欺騙的辯解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相違背,故不予采納。被告人胡某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視本案具體情況,決定對被告人胡某適用緩刑?,F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退賠贓款人民幣12000元,返還給被害單位A公司。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
審 判 長 鄭x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許x
素材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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