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如何處理?一文了解
財務小王:申稅小微,我公司是一家新辦企業,請問在公司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申稅小微:你好,下面讓我來給大家介紹一下企業籌辦期間涉及的稅收政策吧!
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上述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關于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少于3年進行扣除。
關于個體工商戶籌備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素材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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